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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代理人程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2日,被告丈夫李**(2014年11月因病去世,系息县**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肆佰万元整,到期后本息一次性付清,现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本息,除付部分本息外一直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偿还借款400万元及二分利息,并由被告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的丈夫李**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400万元,于2014年4月12日出具借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彭*现金肆佰万元整,借款人李**。同年8月6日,李**往中国**县支行原告彭*的6227002586510176208账户上汇款40万元。同年11月,李**因病去世。后原告彭*向被告李**追要该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上述事实有借条、开庭笔录、银行流水单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条是认定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及欠款数额、时间等相关信息的重要凭证。本案中,原告彭*提供的由被告李**的丈夫李**出具的借条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万元,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虽未在借条上明确约定利息,但2014年8月6日李**向原告支付40万元,考虑到双方借贷金额巨大、结合河南省息县当地人之间借贷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利息应当自借款之日即2014年4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该40万元应当在利息里面予以扣减。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系借款人李**的妻子,对于本案400万元的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彭*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4月12日始至款偿清时止,40万元应从利息中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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