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河南省**有限公司、河南华**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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