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翟某甲拒不执行判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甲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被告人翟*甲作为原开封市**有限公司法人经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工业园区牵头与赵某某签订了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某将自己经营的开封**织厂资产整体以3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翟*甲,转让款一次付清。当时翟*甲支付了10万元定金,随后又支付了90万元的转让款,并给赵某某写下200万元的欠条,约好两个月还清后翟*甲入场经营,但翟*甲一直拒不还钱。2013年2月28日鼓**法院判决中原**限公司支付赵某某200万元及违约金。2013年7月11日开封**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两次判决均送达翟*甲,但翟*甲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3年9月10日赵某某向鼓**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2014年3月14日因翟*甲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被行政拘留15日,在司法拘留期间,因翟*甲写下保证书答应10日内还清200万元欠款,2014年3月22日被解除拘留,但翟*甲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后经查实翟*甲有赔偿能力,但被告人翟*甲以无能力还款为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发后,被告人翟*甲已全部履行法院判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出让合同、交接手续、欠条、开封市**区办公室证明、法院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通知书、送达回证、执行申请书、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行政拘留决定书和执行回执、翟*甲手写保证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报案材料、移送函、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情况说明,收到条、转账凭证、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无前科证明、证人赵某某、翟*乙证言、被告人翟*甲供述、翟*甲专利证书、荣誉证书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甲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翟*甲在案发后主动偿还欠款,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翟*甲无罪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翟*甲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