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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少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肖**、李**,被上诉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中心学校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人中**公司正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马*、肖*、李*均系雷**学的学生。2014年12月6日下午,在正阳县雷寨乡关路口村宋庄的庄*西头,因马*称其与陈某某有矛盾,于是就唆使李*和肖*殴打陈某某致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马*因与原告陈某某有矛盾,遂带领被告李*和被告肖*殴打原告陈某某,致原告受伤,该事实已经由正阳县公安局雷寨派出所调查后对三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及对原告作出的损伤程度鉴定书予以认定。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受伤后因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被告马*、李*、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的监护人火瑞鸽、被告肖*的监护人肖**和被告李*的监护人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9796.02元;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肖*、李*等不服,上诉来院。

上诉人诉称

肖*、李*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某某、正阳**心学校及中国人民**司正阳支公司均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上诉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的意见,经查,本案根据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书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马*、肖*、李*三人在校外对本校学生陈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足以认定,且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让其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895元,由上诉人肖*、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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