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林州**配件厂,常*,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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