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林州**配件厂、常*、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林州**配件厂,常*,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