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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浏宾不服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销驾驶证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12月11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戴浏宾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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