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邑**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东莞**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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