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强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因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便仓促结婚。婚后因被告贪心太大,把持家中一切经济大权,使被告对自己的财产无法知情,更无法掌控。这样的矛盾导致两人本就不深的感情早已破裂,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被告系再婚,之前有段失败的婚姻,故对与原告的这段婚姻十分珍惜,尽心尽力照顾原告及其父母及子女,也将自己的女儿改为原告的姓氏。自双方1997年结婚至今已19年,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7年6月28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婚后感情尚可,且婚后一起生活至今已长达近19年之久,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我院。庭审中,原告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感情基础较好,只是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原、被告均系再婚,理应更加珍惜良好的婚姻家庭关系。为有利于婚姻家庭及社会稳定,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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