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邑县冰中红量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东莞**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东莞**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邑县冰中红量贩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