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苏*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