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商丘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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