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甲诉被告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不服强制戒毒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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