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赵**诉王**、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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