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瑞*与被告屈寿增、程**、王*、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瑞*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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