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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诉被告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申**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申**诉称,被告去年秋天建房,找到我让我给他支壳子板,当时约定建一层付一层工钱,我备壳子板和工人,每层工钱3万元,总共建三层,被告付了第一层的工钱3万元,第二层的工钱付了一万元,我借材料款8200元,尚欠11800元,第三层工钱未付,经乡司法所调解也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钱41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梁**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我和原告并没有订立书面的合同,也没有约定工钱的支付方式和每平方米多少钱,至今双方未就工程价款支付、竣工验收等进行清算确认,双方的施工合同依照法律的解释应为无效,原告也没有资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原告的请求,再者工程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此被告保留诉权,追究施工人、设计人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秋被告梁**自建三层楼房,每层400平方(橡胶顶),由被告自备建筑材料,土建包给了他人。将建房的木工包给了原告申**,每平方米75元,每层3万元,共计9万元,由原告自备板材和人工,负责支壳子板,被告梁**已支付给原告申**工钱及材料折款共计48200元,2015年底在浇筑第三层楼顶时二层梁出现裂缝,双方产生纠纷经调解未果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就被告二层梁出现裂缝的原因,要求被告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交纳鉴定费,对二层梁出现的裂缝形成的原因及与原告的工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至今仍未进入鉴定程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词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梁**欠原告申**工钱41800元的事实,虽然只有原告人陈述,但被告未当庭反驳或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钱41800元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壳子板的财产权利归原告申**、现在仍在被告梁**所建房子上未拆除,原告要求拆除返回壳子板的请求并无不当,应依法获得支持。被告以楼房二层梁裂缝存在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问题,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拒支原告工钱的行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层梁裂缝的事实与原告支壳子板、拆壳子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对原告支壳子板、拆壳子板的行为与二层梁裂缝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而启动鉴定程序;被告所建楼房建筑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与原告支、拆壳子板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和提出相关鉴定的申请,因此被告以此为由拒付原告劳务款和返还壳子板,没有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申付林劳务款41800元、并返还原告壳子板;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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