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霍**、霍**诉被告新乡**局二分局、第三人霍风琴土地行政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以因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霍**、霍**自愿申请撤诉,是二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霍**撤回对被告新乡**局二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霍**、霍**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