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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芳诉被告陈**、王*海、国网**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芳诉被告陈**、王*海、国网**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芳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某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常某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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