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战胜申请保全宝丰县宝山商**石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雷战胜诉宝丰**限公司、平顶山**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雷战胜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宝丰**有限公司在平顶山**有限公司的货款予以冻结,并以雷战胜所有的轿车一辆提供担保(限额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战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宝丰**有限公司在平顶山**有限公司的货款予以冻结(限额,期限一年)。

二、将雷战胜所有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限制处分权,期限一年,限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