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于梅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在2016年4月8日经本院催缴,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没有按时缴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王**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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