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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郭**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8月20日婚生一子田昊钰。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合,矛盾不断,现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田昊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并抚养一子,被告并不知情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20日婚生一子田昊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造成感情不和,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共同育有一子,婚史较长、婚姻基础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建立了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致使夫妻之间沟通不畅,导致感情略有不和。双方如在以后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关心、爱护子女、互谅互让,则夫妻和好有望。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向本院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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