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常海*(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的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海*(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0日,被告常海*(常*)向原告邓**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现金五万元整(50000)。借款人:常*,2015年3月20日。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偿还。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1、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常海*(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常海*(常*)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现金五万元整(50000)。借款人:常*,2015年3月20日”。原告提供借条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原告多次催要还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邓**以上述借条为证据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求。

上述事实由起诉状、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主张被告常海*(常*)偿还借款5万元,有被告常海*(常*)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常海*(常*)应偿还借款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常海*(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邓**借款5万元。

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常海*(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