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县棉花原种场与被告李**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野县棉花原种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野县棉花原种场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野县棉花原种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野县棉花原种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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