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罗承法与被告(反诉原告)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第一次双方申请司法鉴定时均不缴纳鉴定费,第二次罗承法提出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以无法完成鉴定为由予以退回,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罗承法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侯**的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