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隆**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管*二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河**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