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建材公司与白海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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