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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兰某某、王某某等继承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兰*某、王某某、原审被告兰*乙、兰*甲、原审第三人兰*丙、兰**、兰*一、兰*二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一初字第3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王**、原审被告兰*乙、兰*甲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原审第三人兰**、兰*一、兰*二,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兰*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本案被继承人兰**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生儿子系本案被继承人**英超(1992年2月20日出生)。第三人兰*丙、兰*某、兰**、兰*二、兰*一系兰**的兄弟姊妹。王某某与兰**于1997年11月26日登记离婚,双方约**英超由兰**抚养,王某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后兰**与杨某某于2001年12月18日再婚。2011年6月9日,兰**书写遗嘱一份,写明:其名下由安置房901.8平方米,该901.8平方米为夫妻共同所有,其去世后将属于其个人所有部分450.9平方米安置房由其儿子**英超个人继承,生前出事欠二姐款、盖房欠兰**款、生病欠兰*某、兰秀成款由儿子**英超偿还。2011年农历8月17日兰**病故。2014年1月17日**英超因病死亡。2010年,兰**与二**胡社区改造开发项目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享有901.8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及136627.40元安置补偿权益。2013年12月12日,**英超与兰*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英超将位于郑州**大学南路荆*的房屋100平方以每平方米5000元的价格出售与兰*某,兰*某于2013年12月12日以其妻于进红账户向**英超汇款200000元,另由**英超***某出具现金收条250000元。现兰**房屋已部分安置,其中位于荆*社区3号院6号楼1102室房屋为兰*某占有使用,下余已安置房屋为杨某某占有使用。王某某诉于法院,要求继承。

另查明,兰**生前存在大量个人债务。兰英超生前在兰**去世后五位第三人均对其生活进行过照顾,其生病住院费用及其死亡丧葬费用均由第三人兰*某支付。其生病住院期间,第三人兰*丁、兰*二、兰*一均在医院进行过看护。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其所有的财产作为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其清偿债务以其实际继承遗产为限。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现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财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案被继承人兰**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应享有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权益)的一半即450.9平方米财产安置权益。兰**生前留有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其遗产应由兰**继承,其所欠债务应由兰**在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兰**生前以买卖形式处分了其应继承拆迁安置房产中的100平方,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其所处分财产不应再作为遗产分割。兰**去世后,未留遗嘱,其所继承兰**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兰**所欠债务及兰**本人所欠债务应由其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故本案兰**所涉遗产为兰**名下拆迁安置房屋350.9平方米,应由本案王某某及本案杨某某各继承150平方米,由第三人兰*某继承50.9平方米。王某某要求继承兰**生前单位分配的经济适用房,没有合法依据,要求继承拆迁安置补偿款项,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在兰**生前尚未支出,其请求不予支持。第三人兰*丙、兰**、兰*二、兰*一要求参加诉讼并要求继承遗产,其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继承人兰**形成扶养关系或抚养较多,其主张不予支持。兰**、兰**生前所欠债务,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继承人主张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继承人兰**遗产(兰**名下拆迁安置房350.9平方米)由王某某及杨某某各继承150平方米,第三人兰*某继承50.9平方米,并以继承财产为限承担被继承人兰**及兰**的相应债务;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第三人兰*丙、兰**、兰*二、兰*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00元,由王某某承担11400元,杨某某承担10600元,兰*某承担2800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杨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兰**生前处分100平发米房屋时合同是否由其亲自签名,且当时该房屋并未实际安置和存在,其处分行为是否有效,存在争议;2、兰某某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现杨某某有证据证明其仅支付了25万元购房款,剩余25万元至今未付,一审判决认定其已实际履行购房款45万元存在异议;3、兰**在2013年12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于2014年1月17日去世,兰**住院治疗期间治疗费用约十几万左右,还进行了大病报销,如果买房人已经履行了购房款45万元,那么剩余的购房款去向存在异议。二、原审判决明显不公平。王某某继承兰**遗产150平方米份额明显过多。王某某于1997年与兰**离婚,当时兰**仅5岁半,从未支付过儿子抚养费,更没有管过孩子一天,对儿子没有尽到主要的抚养义务,故不应分割或少分遗产。一审判决认定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兰某某对兰**抚养较多,判决继承50.9平方米明显错误。本案存在继承法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生母和继母,就排斥其他顺序继承人,当然就包括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某某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过兰**抚助。杨某某作为继母,对兰**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多分。由于存在杨某某和兰**共同建房和还债,才有遗产的来源,因此在遗产分配上应当考虑和照顾杨某某。二审法院应当查明并确定兰**还有无其他遗产,是否存在有人侵占兰**遗产的情况,以保护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兼顾杨某某失去丈夫和儿子的情形,在遗产分配上给予考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兰某某、王某某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兰某某答辩称,本案遗产部分认定是正确的,兰**去世留有遗嘱,并且处分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属其所有的部分,遗嘱形式合法,并且属于有权处分。兰某某对兰英超抚养较多,原审判决*某某分得适当遗产是正确的。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杨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王某某对被继承人兰英超尽到了抚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权。请求依法驳回杨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兰*甲、兰*乙答辩意见同杨某某的上诉意见。

兰**、兰*一、兰*二答辩称,王某某、杨某某均不应继承。

兰*丙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权纠纷,该诉讼系王某某提起,其请求为分割并继承兰**遗留的450平方米拆迁补偿房屋及其他补偿款项。因兰**死亡,其子兰**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获得450.9平方米的房产,后因兰**死亡,王某某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当然合理的遗产继承权利。至于王某某对其婚生子兰**是否尽到应尽抚养义务,是在遗产继承中能否分得财产或分多分少的问题,也是需要进行道德评判的问题。杨某某认为王某某未尽抚养义务,应当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因杨某某未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该主张,故王某某分得相应财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兰**生前以买卖形式处分了其应继承拆迁安置房产中的100平方米房产,系兰**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本院对此不作评判。如果权利人对兰**处分房产的行为存疑,可以通过合理途径予以解决,原审判决对该100平方米房产不作遗产分割处理并无不当。同时,杨某某作为继母,对于继子兰**遗产享有继承权,原审判决判令杨某某与兰**生母王某某享有同等的财产份额,并未侵犯合法继承人的权利。综合本案兰**生病住院、死亡安葬等方面的证据可知,兰某某作为兰**叔叔,在兰**生前生后尽到了较多的抚养义务,可以分得遗产,原审判决并无不妥。杨某某上诉称,对于兰**遗产,存在继承权以外的人侵犯兰**遗产的问题,但王某某对该问题并未提起上诉,对此本院不予审理。如果杨某某确有证据证明存在继承权人以外的人隐匿、侵吞兰**遗产,其可以通过另行诉讼或其他合法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综上,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0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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