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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紫阳诉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申紫阳诉称,2012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郑州市淮河路38号新蒲花园小区1号楼西单元21层西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因被告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陆续向原告退还购房款。2014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显示被告仍欠原告购房款余款100000元,2015年8月1日前一性还完,但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0000元,赔偿损失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及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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