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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