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张**、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6日受理此案,审理后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不服提起上诉,郑州**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6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张**经过算账,被告张**做化妆品生意欠原告货款120000元,双方约定三年后归还。上述债务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承诺归还但一直未还。由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原告12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虽诉称被告张**欠其货款120000元,但在本次诉讼庭审中称被告张**所欠款项是借款。因原告所提供的欠条上注明的欠款人名字为“张**”,本案可能涉及被告张**签假名字“张**”出具欠条进行诈骗活动,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已将本案移交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民间借贷案件本身涉嫌犯罪的,应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待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