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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市**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好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韩**,被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原审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合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上诉人郑州市**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04.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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