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董**、董**与被告中国人寿**店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董**、董**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董**、董**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董**、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董**、董**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