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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梅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梅诉被告河南**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仵**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韩富强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河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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