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焦**总公司诉被告王**、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总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5元,由原告焦**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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