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总公司诉王**、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焦**总公司诉被告王**、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总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5元,由原告焦**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