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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商丘市**限责任公司、商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商丘市**限责任公司、商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本案。原告刘**要求被告商丘市**限责任公司偿还本金506万元及利息140万元(以后利息按约定计算,直至还清为止),商丘**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至立案时的标的额共计646万元,根据最**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15)7号)的规定,本院自2015年5月1日起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由商丘**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5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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