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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刘**,被告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齐*乙。由于被告一直在西安工作,原告自2008年婚生女齐*乙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在西安市生活,2010年在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在郑州市中原区购买了一套房屋。经双方协商原告带领婚生女齐*乙回郑州生活,被告随后回郑州工作,但是被告之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回郑州生活,至今仍留在西安工作。自2010年至今长达5年期间,在家庭生活上,尽管有被告父母的帮助,但原告不得不独自承担家庭支出并抚养齐*乙。被告除了一个月或几个月回一次郑州,对家庭大小事宜均不管不顾,对婚生女齐*乙的抚养教育更是长期缺失。为此,原告与被告之间无数次沟通、吵架,均无果而终。由于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以及被告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双方就感情问题和家庭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感情也逐渐破裂。自2015年初开始,原、被告双方均多次提出离婚,但就具体离婚事宜协商未果。时至今日,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女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齐*甲辩称:二人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两个人有摩擦很正常,原告所说的在中原区共同努力购买的一套房子我不承认,该房是我父母和妹妹出的首付购买的。我们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从我们07年认识就一直分居生活,后来两人一起在西安上班,原告2012年又回郑州工作,我每个月回郑州一次,我没有对家庭不管不问,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齐*乙。被告齐*甲自2006年至今一直在西安工作,原告张*曾于2010年跟随被告到西安工作,后于2012年返回郑州工作至今。现婚生女跟随原告及被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因被告工作原因导致其常年在西安与郑州两地往返,现原告以双方两地分居及被告不能很好照顾家庭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执己见,调解无效。被告齐*甲认为双方认识时就是异地,且表示会尽快回郑州工作,和家人生活在一起。

上述事实,有户口簿、结婚证、居住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数年,婚后育有一女,具有较稳固的夫妻感情基础。原告张*称被告齐*甲一直在西安工作,致使双方两地分居生活,尚不足以证明二人的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且被告也表示会尽快回郑州工作,结束分居生活。故本院认为在该问题上双方应加强思想沟通、交流,努力使该问题得以妥善解决。根据原告所举证据,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只要今后双方加强沟通,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相体谅,夫妻和好有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齐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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