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双方已自行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为1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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