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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王**、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柴兵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8月13日,被告王**租赁原告罐车两辆,至2008年12月12日共欠租金70683元,被告王**给原告出具了欠据,2009年3月被告王**给付租金10000元,余款60683元至今未付,现要求二被告速付清租赁费60683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王**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合伙做生意,2008年8月13日被告王**与原告签订罐车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王**租用原告罐车两辆,月租金17500元,租期一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两台罐车交付二被告后,二被告租用120余天终止了租赁合同,经双方结算,被告王**于2008年12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罐车租赁款合计70683元欠条一份,2009年3月被告王**给付原告10000元后,余款60683元至今未有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租赁费60683元有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和被告王**出具的欠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王**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租赁费606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二被告方的,原告预交1320元暂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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