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聂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2011年12月4日,被告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将被告的车辆拖回并修好,被告下欠原告修理费用5535元,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修理费553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聂建设的送达地址等个人信息,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