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蔡**、楼明阳、虞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与被告蔡**、楼明阳、虞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经本院审查,虞城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25日对虞城**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该案应当驳回原告苏**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81元,退回原告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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