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阴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因与被告阴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阴淑红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阴淑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袁**诉称:2014年9月27日,阴淑红以还车贷急需用钱为由,向袁**借款50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当日,袁**在洛阳市老城区道北路建设银行门口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阴淑红50000元,阴淑红并向袁**出具借条一份。借款逾期后,袁**迟迟不见阴淑红还款,便多次向阴淑红讨要未果,为此,袁**持状诉至法院。要求:1、阴淑红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阴淑红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阴**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

原告袁**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阴淑红向袁**借款50000元整。

证据2、阴淑红身份信息表一份。证明阴淑红的身份基本情况。

被告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原告袁**的陈述及举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袁**与阴**通过网上认识,后两人谈朋友。2014年9月27日,阴**以还车贷急需用钱为由,向袁**借款50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当日,袁**在洛阳市老城区道北路建设银行门口以现金形式支付给阴**50000元,阴**并向袁**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逾期后,阴**未偿还借款,袁**多次向阴**讨要未果。为此,袁**持状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阴**向原告袁**借款并向原告袁**出具了借条,原告袁**以现金形式支付人民币50000元。该借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被告阴**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袁**要求被告阴**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阴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袁**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阴淑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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