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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与被上诉人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与被上诉人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起诉至永城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12年6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同时要求被告给付房屋,并配合原告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永**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永*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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