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人钳诉被告焦作市**限公司、第三人陈**、褚**、褚**、褚**、杨**、褚坚强、庞家品、庞**、褚人柱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褚人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褚人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罗洲与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靳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王**、河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郑**不服被告民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沁阳**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作中心支公司、沁阳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高**等与中国平安财**作中心支公司、任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程*柱诉被告张*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召诉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平顶山**限公司、郏县豫**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