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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与焦作市**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人钳诉被告焦作市**限公司、第三人陈**、褚**、褚**、褚**、杨**、褚坚强、庞家品、庞**、褚人柱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褚人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褚人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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