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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翟**因与被上诉人薛**、王**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因与被上诉人薛**、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及被上诉人薛**、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盛海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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