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因与被上诉人薛**、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翟**及被上诉人薛**、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盛海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