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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中国人民**司林州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师**、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艳州、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艳州的委托代理人冯**,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林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师雪芳、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林州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2、发回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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