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袁**、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安**阳中心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袁**以与张**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中国平**阳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袁**撤回上诉;

二、本案按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6元,其中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袁云岭负担,另112元由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