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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博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博爱县公安局撤销证明行为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行初字第000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以其法定代理人张**作为原告已经另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同时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朱*撤回起诉;

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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