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西工支公司车站营业部与被上诉人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西工支公司车站营业部与被上诉人翟**、谢**、翟**、翟**、乔**、洛阳市**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西工支公司车站营业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3元,减半收取152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阳市西工支公司车站营业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