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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恒**限公司与嵩县饭**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中园**限公司诉被告嵩县饭**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中园**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洛阳恒中园**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中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洛**中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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