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郑*、张**、栾川**有限公司、栾川**有限公司长春家世界生活量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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