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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郑*、张**、栾川**有限公司、栾川**有限公司长春家世界生活量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郑*、张**、栾川**有限公司、栾川**有限公司长春家世界生活量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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