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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申请侯**申请宣告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经查,被申请人侯某某,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西工区丹城路九号院10号楼2单元201号,身份证号410303195610012514,与申请人赵某某系母子关系。2009年9月15日,被申请人侯某某从洛阳市西工区丹城路九号院10号楼2单元201号住所外出,并经多方查找至今无果。洛阳市公安局唐宫路派出所2010年11月31如出具侯某某哥哥侯**于2009年9月15日关于侯某某下落不明的报案材料。洛阳市**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7月23日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被申请人侯某某2007年之后本人情况不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24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被申请人侯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侯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侯某某于2009年9月15日走失,至今未归。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侯某某仍下落不明,且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被申请人侯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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